Uber白牌車違規 公路總局無權罰
Uber違規經營白牌車的管轄權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8日統一見解,裁定主事務所位於直轄市的白牌車,公路總局無權開罰。(黃捷攝)
Uber在過去「白牌車」時代頻遭公路總局開罰,卻因管轄權爭議,行政法院判罰、撤罰都有,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8日統一見解,裁定主事務所若在直轄市,公路總局無權裁罰,公路總局對Uber先前開出的215張約2000萬元罰單,同日也被判決撤銷,3年內轉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重新裁處。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合議庭雖然判撤銷215張罰單,公路總局仍可依判決要旨,移給北市交通局處理,自撤銷當日起算,交通局在3年裁處權時效屆滿前可另爲開罰。也就是說,Uber本案雖然是勝訴,最後仍可能還是要受罰。
打着「共享」旗號,媒合白牌車載客的Uber,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再與司機拆帳。公路總局2015年起依《公路法》取締全臺Uber白牌車,每次裁罰5至15萬不等罰鍰,直到2017年1月4日修法前,共開出215筆、總金額約2000萬的罰單。
Uber提告主張,公司位於直轄市臺北市,公路總局無權開罰;公路總局則抗辯,Uber營業區域遍及全臺,應由公路總局統一監督,裁罰有經交通部授權。
行政法院一審判Uber勝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承審合議庭發現,百來件類似情節,卻存在相反判決見解,因此提交大法庭裁判。
大法庭指出,公路法規定「計程車客運業」主事務所若位於直轄市,主管機關爲直轄市府;若位於其他縣市,則受交通部管轄,由主管機關行使裁罰權,才符合「事權合一」管制原則。Uber白牌車應歸屬「計程車客運業」,既然公司在直轄市臺北市,北市府交通局纔有裁罰權。承審合議庭昨依大法庭見解判Uber勝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