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白牌車 公路總局只可罰司機
Uber在早期「白牌車」時代,遭公路總局開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公路總局無權對直轄市公司裁罰,判決撤銷Uber公司罰單,但因該見解不適用「個人」,最高行近日判決挨罰的Uber司機們敗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Uber在早期「白牌車」時代,遭公路總局開罰數億元並勒令停業,數百起案件告進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去年統一見解,裁定公路總局無權對直轄市公司裁罰,判決撤銷Uber公司罰單,但因該見解不適用「個人」,最高行近日判決挨罰的Uber司機們敗訴確定。
公路總局2015年起開始取締全臺Uber白牌車,因管轄權爭議,行政法院有的判罰、有的撤罰。最高行大法庭去年9月18日作成統一見解後,以Uber公司設於直轄市臺北市,管轄權在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爲由,判決撤罰,公路總局應於3年內轉由北市交通局重新裁處。
當時的Uber白牌司機們也被依違規次數不同,裁處不等金額罰鍰、吊扣牌照2至6個月。在直轄市司機們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原也依統一見解判決撤罰,案經上訴,最高行廢棄原判決,改判司機們敗訴確定。
判決理由指出,公路法僅規範公司、車行或合作社管轄權,未規範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部分,因此統一見解僅適用於公司,個人部分只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規定,司機須向轄區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覈准,纔可合法跑車,因此公路總局對個人有管轄權,原裁罰並無違誤。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2019年修法後,Uber公司已轉型爲「多元化計程車」,並要求旗下司機須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目前合法經營。
臺北市交通局公共運輸處科長王鬱凱指出,Uber裁罰案,裁罰金額與時間仍在研議,會盡快在3年裁處時限內處理完。臺中市交通局長葉昭甫說,Uber合法納管後,交通局持續受理白牌車檢舉案,至今已舉發3件,依《公路法》第77條各罰10萬。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對當時違規在高雄地區營業載客的Uber司機,共裁罰25件,共約2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