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熱式煙品闖關「有法可擋」? 民團:罰鍰太低無關痛癢
立法院即將審查修正《菸害防制法》,力拼納管電子煙,但對於近2年新興的加熱式煙品,卻因形狀非煙品,加上燃燒時不會產生焦油,恐無法納入電子煙修正細則,恐成爲修法大漏洞。衛福部長陳時中今(18)日出席立法院衛環會時表示,衛福部對於加熱式煙品的態度爲「不允許合法」,雖然目前無法條禁制,但未來可用第14條,開法闖關新興煙品。
《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煙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但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主任林清麗表示,加熱式煙品形狀多元,有原子筆或膠囊狀,「就是長得不像煙」,若政府要依第14條開罰,還有很多解釋空間。
此外,就算煙商真的被依14條開罰,裁罰金額也只落在1000至5000元之間,對於年營收2000億的菸草公司,根本不痛不癢。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主任林清麗建議應將加熱式煙明確定義。(影/記者嚴雲岑攝)
「部長的觀念是對的,但方法錯了。」林清麗表示,衛福部若要落實菸害防制,最好的做法是「納法管理」,在修法版本的第2條中,第一項是定義傳統煙品、第二項定義電子煙,現在只要加第三、第四項,分別定義加熱煙品與未來的所有新興煙品,再對第5項吸菸行爲進行解釋,就能杜絕新興煙品流入臺灣。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全球僅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匈牙利、日本、德國等5國可合法使用加熱式煙品,且煙商內部資訊顯示,接近90%的癮君子都是在19歲以前開始吸菸,在證明加熱式煙品與電子煙品完全無害前,應在菸害防制法全面禁止。
▲衛福部長陳時中。(圖/記者嚴雲岑攝)
目前國內針對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事是採《藥事法》規定,《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也規定電子煙不得爲「煙品形狀」,但新興的加熱式煙品,因是以加熱菸草方式產生尼古丁,與傳統油煙不同,又非煙品形狀,纔會該項新興煙品無法可管。
對於民團建議,陳時中表示,衛福部目前未發出任何一張電子煙許可證,只要產品含有尼古丁,就需依《藥事法》規範開罰。但如果真的將加熱煙品列入定義,「煙商也可以對定義有很多解釋」,目前衛福部態度就是無論電子煙、加熱煙「通通不開放」,修法後會比較電子煙管理,全面阻擋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