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訴求未採用 可成:混淆視聽
此外,爲籌募營運資金及購置廠房等規劃,可成計劃辦理國內外二筆現金增資,除計劃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股數於5,000萬股內規模外,亦計劃在臺辦理現增5,000萬股,現增金額未定。
可成指出,近期瓦山塔主基金有限公司(Vasanta Master Fund Ltd.)及寶塔街有限公司(Pagoda Street Ltd.)(以下簡稱該股東)打着「股東行動主義」旗幟,發起連署,指稱可成科技「偏離初衷」,並以「股價靠不了」、「本業靠不了」、「投資靠不了」、「轉型靠不了」、「誠意靠不了」、「現金靠不了」等說法混淆視聽,特此嚴正聲明。
可成強調,可成2020年底淡出手機業務,自此啓動轉型,產品結構、營收穫利組成均產生極大變化。手機業務對可成營收佔比高達40~50%,出售泰州廠後公司營收及獲利立即減半。該股東自稱所謂的專業投資人,理當瞭解企業運營的巨大結構性轉變,不僅直接影響公司財業務數據,亦可能改變其估值以至於股價水準,然而該股東卻以過去五年作爲股價報酬率比較基準,顯然意圖誤導大衆。
公司指出,該外資提案擬於可成年度股東常會修改本公司章程,但尊重個人投資主張及股東提案權利,針對股東提案之適法性,研析相關法令並參酌外部法律顧問專業意見。可成強調,本次股東修改章程提案之內容,實質上涉及(1)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關於現金盈餘分派之授權,以及(2)公司法第241條第2項關於現金髮給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定資本公積之授權。蓋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爲公司股息紅利分派之決議程序,公司法第241條第2項準用第240條第5項則爲公司公積發放之要件,二者處理對象及條件均不相同,構成要件事實也有所不同,且二者之授權與否,原因不同,並無必然關連性。
此外,可成指出,公司法第241條規定發放之現金,本質上亦不屬於盈餘分派,故該股東修改章程提案之內容應屬二項提案。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因此本次股東提案將不予列入本次股東常會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