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金駁財政部混淆視聽
▲臺新金發佈聲明駁斥財政部混淆視聽。圖爲臺新金財務長林維俊。(圖/記者黃楓婷攝)
針對11月3日「財政部對於2005年間彰化銀行辦理私募特別股之立場說明」新聞稿,臺新金發佈聲明駁斥財政部將「特別股存續期間爲3年」,扭曲爲「該部支持本公司取得彰銀董監事席次的期間爲3年」,純系混淆之詞。
臺新金重申,財政部以2005年7月5日公告「同意支持彰銀引進之金融機構(即私募特別股案之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並承諾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過半數的董監席次,因此向臺北地院主張本公司仍爲彰銀最大股東,故財政部應支持本公司取得彰銀經營權。
臺新金聲明全文如下:
1.財政部以2005年7月5日公告「同意支持彰銀引進之金融機構(即私募特別股案之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其後並以同年7月21日公函向已繳交押標金的特定投標人承諾: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過半數的董監席次;而且在財政部對彰銀的持股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爲最大股東者,該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
本公司因此向臺北地方法院主張:因本公司仍爲彰銀最大股東,故財政部應支持本公司取得彰銀經營權。但財政部於上開新聞稿中主張:2005年公告及公函「均未與彰銀以外之第三人成立契約關係」云云,顯系曲解原文。
本公司因此向臺北地方法院主張:因本公司仍爲彰銀最大股東,故財政部應支持本公司取得彰銀經營權。但財政部於上開新聞稿中主張:2005年公告及公函「均未與彰銀以外之第三人成立契約關係」云云,顯系曲解原文。
2.財政部於上開新聞稿中復主張:「2005年年7月21日函的公股釋出政策未獲立法機關同意」云云,但此與「財政部應支持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顯然無關。
3.彰銀依「特別股發行條件」而發行特別股予本公司,該特別股之存續期間爲3年,期間屆滿後,特別股可轉換爲普通股。
財政部將「特別股存續期間爲3年」,扭曲爲「該部支持本公司取得彰銀董監事席次的期間爲3年」,純系混淆之詞,相信法院自有公評。
4. 有關2014年彰銀第24屆董事之選舉,財政部系在本公司仍爲彰銀最大股東的情況下,以主動徵求委託書等方式奪取6席普通董事之4席,本公司已請求法院認定財政部之違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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