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家6億美元沒收案 高院15日辯論

北檢不放棄追討拉法葉佣金,已與歐洲律師研商救濟管道可能性。(本報資料照片

喧騰多年的拉法葉艦軍購弊案,檢方聲請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犯罪所得9億多美元,最高法院2019年將6億多美元部分發回高等法院更裁,高院定於15日再開庭辯論預料檢辯雙方將激烈交鋒

針對拉法葉艦案北院2017年7月裁定沒收汪家9億14萬餘美元,另駁回汪家於巴哈馬等9國銀行帳戶孳息5300萬餘美元。高院2018年11月裁定沒收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4920.60美元。

2019年10月底,最高法院裁定檢方聲請沒收3億1253萬9913.44美元確定,另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及孳息計6億多美元部分,最高法院認爲這筆由MIDDLEBURY公司瑞士蘇黎士SBC銀行2個帳戶的錢,是否爲汪傳浦與郭力恆共犯收取回扣罪的犯罪所得,應進行實質調查程序以及言詞辯論,且原審未敘明應沒收孳息、財產利益等犯罪利得的屬性,發回高院更裁。

高院3月15日將再開辯論庭,檢方由高檢署檢察官邱智宏、北檢檢察官劉怡婷蒞庭論告,檢辯將激烈交鋒。

據瞭解,汪家律師認爲,郭力恆因案被關押多年,與汪傳浦之間的犯意聯絡早已中斷,汪帳戶部分金額及孳息不能算是犯罪所得;但檢方認爲,汪是因郭的軍職身分,纔有定期收受佣金機會,依當年佣金約定,海軍只要付款給法商湯姆笙公司,湯姆笙就固定匯入15%佣金至汪帳戶,豈能因郭一度被關押,就不算是犯罪所得,讓汪家能「合法」擁有犯罪贓款

檢方強調,依據沒收新制,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爲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加上汪家並非單純「第三人」,而是「犯罪行爲人」,依法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