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交13歲國中妹嘗禁果 19歲男40萬和解獲緩刑
▲吳男與少女交往期間,在住處內共發生10次性關係。(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臺北市一名19歲吳姓男子2015年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還在就讀國中的13歲少女,兩人認識後進而交往,途中因故分手,但隔年因少女離家,兩人又再度往來,沒想到吳男竟先後在2個月內在住處內,與少女發生10次性關係,事後少女母親得知後,氣得提告。法官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2年,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吳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思慮未欠成熟,並無完足之性自主能力,仍未能剋制己身情慾衝動,與其發生性行爲,甚至造成少女情緒不穩,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不過考量吳男當時年僅18歲,正值年輕氣盛、血氣方剛之年紀,因一時衝動致鑄成錯誤,且已與少女及其母親以臺幣40萬元成立調解,顯見已有相當悔意。
法官審酌後,認爲被告與少女系幼年人間的性行爲發生,即爲兩小無猜類型,應有別於成年人對幼年人的性交行爲,亦應以保護青少年爲考量更勝於處罰的施加,經此次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而少女及其母親均同意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亦不宜使被告與家庭、社會隔離過久因而中斷學業,因此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