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同居小三「訃聞上是孝媳」 正宮忍20年復仇

臺北一名蔡姓女子控告廖姓丈夫生前的同居對象李姓女子,認爲李女的行爲嚴重損害其婚姻權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蔡姓女子控告廖姓丈夫生前的同居對象李姓女子,認爲李女的行爲嚴重損害其婚姻權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法院判決李女須賠償蔡女新臺幣100萬元。李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官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書,蔡女表示,她與廖男於1974年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並共同創立多家公司。然而,廖男自2000年起突然搬離夫妻住所,與李女同居至其2021年病逝爲止。蔡女指出,李女明知廖男有婚姻關係,仍與其發展爲超越一般友誼的關係,不僅動搖夫妻間的信任,更嚴重破壞婚姻生活圓滿。求償200萬。

李女辯稱,她與廖男雖長期同住,但僅爲朋友關係,並無親密行爲。她還主張蔡女早已知情,且蔡女與廖男的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因此不構成侵害婚姻權益。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李女於1996年便知廖男爲已婚身分,仍與廖男同居逾20年,期間甚至在廖男母親的訃聞中被列爲「孝媳」,顯示兩人關係非比尋常。

法院也指出,雖然李女辯稱蔡女早知兩人同居並未提出異議,但證據顯示蔡女僅於2019年前後得知李女曾與廖男交往,但被告當時聲稱已分手,並未告知仍持續同居的事實。法院認爲,李女未能充分舉證,無法證明蔡女同意兩人之關係。

法院調查發現,李女與廖男的合影中,二人有親密舉止,已超越一般社交行爲。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法益且情節重大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定李女的行爲已對蔡女構成重大精神痛苦,判決她賠償蔡女100萬元。李女不服上訴,遭高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