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高雄男撞死婦人 這原因逃掉過失致死罪

高雄鳳山尤姓男子2年前騎車接近澄清路與中山西路口時,未禮讓行人放慢車速,直接撞上正闖紅燈穿越斑馬線的陳姓婦人,陳婦當場因頭部重創倒地不起,13天后傷重不治;由於法醫相驗發現,陳婦死因除車禍外,無法排除「肝硬化」導致死亡的可能,讓尤男逃過過失致死罪,法院依尤男未禮讓行人犯過失傷害罪,判刑7月。

判決指出,案發在2021年2月25日晚間8時許,當時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尤男若行車速度不超過50公里或預知接近路口,暫停禮讓行人,應較無疏忽造成衝撞陳婦致死的可能。

尤男對警供稱,當時發現陳婦穿越斑馬線時,已來不及煞車閃避,以至於當場人車倒地,陳婦的腹部、首部,當時撞擊到尤機車右方後照鏡;據悉,當時現場有民衆目擊整起撞車過程,當下立即報警,而警方比對監視器影像,發現尤男緊急煞車,地上還出現火光痕跡,認定尤男所言不假,怎料,尤事後卻狡辯翻供。

法醫複驗解剖發現,陳婦除因腦傷住院,發生大量血栓塞,又發生食道靜脈曲張破裂大量出血死亡,但陳婦本身有「肝硬化」疾病,無法排除同爲致死原因,因此,無法單以車禍過失致死向尤男定罪。

高雄地院法官審酌,尤男犯後否認犯行,甚至一再飾詞狡辯,增加被害人家屬反覆到庭所生之情感傷害及不便,法官審酌,尤男犯後態度不佳,難認悔悟,因此不予以緩刑宣告,並依過失傷害罪,將尤男判刑7月。

高雄尤姓機車騎士未禮讓行人,造成婦人傷重死亡(示意圖)。記者古和純/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