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運動消費者生命安全護航 這份司法建議築起體育場所健康防線

2024巴黎奧運會各項比賽正如火如荼開展,再次點燃了全民健身運動熱情。人們在體育運動中發生意外,心搏驟停危及生命時,體育運營企業和體育場所,應盡到怎樣的安全保障義務?近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由於目前對體育產業經營企業及營運性質的中小型體育場所,缺乏急救設施和急救措施方面的明確規定和要求,許多體育運營企業未能正確認識其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忽視體育運動消費者生命和健康安全的問題,沒有配備最基本的急救設備設施(AED)。對此,南京中院及時向相關體育主管部門發送了一份能“救命”的司法建議書。

這起案件源於一場突如其來的悲劇。某約球公司在其組建的微信羣內發佈踢球信息,徐某在羣內報名參加並繳費35元。某球場系某體育公司承租場地後建設管理。2023年1月7日晚,徐某在案涉球場追球跑動時,沒有和任何人發生身體接觸而突然倒地昏迷。體育公司和約球公司的在場人員先後上前查看,但未實施任何急救行爲。徐某送醫後診斷呼吸心跳驟停,死亡原因爲心肌梗死。

爲此,徐某父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約球公司、某體育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費用的70%。玄武法院認爲某約球公司、某體育公司應在其安全保障義務缺失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某體育公司對徐某的死亡所產生的損失承擔12%的賠償責任,某約球公司承擔8%的賠償責任,兩公司各賠償徐某父母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某體育公司和某約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和推薦性國家標準,體育場館應當配備急救藥品、專用急救設備且管理運營人員應具備基本急救知識和技能。案涉球場沒有配備任何急救藥品或急救設備,從現場視頻中能看到球場管理人員和活動組織者對於急救處置茫然失措,明顯缺乏急救能力,故案涉球場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同時,徐某倒地前未與任何人發生身體接觸,其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參加運動的危險性和自身身體狀況具有明確的判斷能力,其未審慎對待,疏於自我保護,應自負主要責任。綜合考量上述因素後,一審判決並無不當。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條年輕生命的逝去令人唏噓。針對體育場所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南京中院及時發出了司法建議書:建議相關體育主管部門,加大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宣傳力度,積極引導體育經營企業及從業人員適用推薦性國家行業標準;在權限範圍內加強對體育經營行業的檢查和監督,強化其安全保障義務,做好相關應急救護準備工作,各類體育場館、健身場所均應配備基本的急救設備設施(AED)、急救藥品,置於便於取用的明顯位置,並定期進行維護更新,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識及技能。同時,結合南京市發展現狀及體育經營活動實際,推動制定全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相關條例,使體育經營企業有章可循,從而更好地保障體育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司法建議發出後,相關體育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回函明確表示:將加強宣傳引導,積極推動制定南京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並依法在權限內對體育產業經營企業及從業人員加強監管和督查,推動體育產業發展提質增效。

該案的承辦法官、南京中院民一庭副庭長王燕表示,體育場所的管理運營人員通過培訓取得急救合格證、體育場所配備基本的急救藥品和專用急救設備(AED),能夠爲體育運動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運動環境,雖然這會給經營者增加一定的人力和財力成本,但卻能在危險發生時拯救體育運動者的生命,從而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重演。

(江南時報記者 鄧雯婷 錢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