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舉!但「危險駕駛」危害大 惡意逼車最高噴3.6萬
機車騎士驟然變換車道,迫使其他車輛讓道,警方審覈檢舉影片後,認定危險駕駛事證明確予以開罰。(翻攝畫面)
行政院在今年(2024年)3月7日通過修正草案,立法院則在5月14日正式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從6月30日開始正式上路,明定8項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衆檢舉。
桃園警分局特別提醒民衆,雖然限縮部分輕微違規不開放給民衆檢舉,但對於嚴重危害交通秩序的類別並不在此限,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的危險駕駛、53條的闖紅燈、44條的車不停讓行人」等項目,民衆仍然可以檢舉。
警方近日相繼接獲民衆檢舉,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還有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方式危險駕車(即惡意逼車)。
警方審覈影像明確後,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開罰,可處罰緩6000至36000元,要吊扣牌照半年,加記違規點數3點,實在得不償失。
桃園警分局表示,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是警察平常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爲,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1項規定,可由民衆主動檢舉的交通違規行爲之一。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間與地點、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相關證據(圖片或影像),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的官方網站進行檢舉。
警方指出,如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則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2項)。危險駕駛行爲嚴重並有可能因而觸犯刑法上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5條 ),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元以下罰金。
桃園分局交通組組長林健祥提醒,今年6月30日起,修正民衆可以檢舉交通違規新制開始實施,取消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開放檢舉,但是像第43條危險駕駛仍然可以檢舉,警方經詳實審覈,違規明確即會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