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加重罰!上限擬提高至2.4萬 惡意逼車擬最高罰3.6萬
▲臺中上個月才發生一起,無照醫美富少開賓士撞上女騎士,女騎士搶救9天宣告不治的事件。(圖/記者李忠憲翻攝)
文/中央社記者汪淑芬
交通部日前預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加重無照駕駛罰則,罰鍰上限擬由目前新臺幣1萬2000元提高至2萬4000元,另惡意逼車行爲罰鍰也擬提高至3萬6000元 。
交通部說,無照駕駛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爲,目前罰鍰是6000元至1萬2000元,擬修正爲6000元至2萬4000元,同時增訂移置保管無照駕駛車輛,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如果汽車駕駛人5年內違反規定2次以上者,直接開罰2萬4000元。
針對無照駕駛的車輛,交通部也增訂對汽車所有人罰則,將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5年內違反2次者,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5年內違反3次以上者,吊扣汽車牌照6 個月;不過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另鑑於屬危險駕駛的惡意逼車案件頻傳,不利於道路交通安全,爲有效嚇阻,交通部也修法,擬將罰鍰由目前6000元至2萬4000元提高爲6000元至3萬6000元。
根據交通部對危險駕駛定義:包括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逼車則是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交通部說,考量高速公路車速快,部分車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車道上回車、倒車及逆向行駛的駕駛行 爲,嚴重威脅他車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增訂在高速公 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的道路回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爲屬危險駕駛。
交通部也另增訂一項影響大衆捷運系統的交通罰則,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衆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或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轉彎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編輯:張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