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案外案!銀行經理偽造定存單案...高檢署二度聲請再審 「須由這輩司法人解決」

富商翁茂鍾與司法界交遊重創法界官箴,案情中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僞造定存單,諸上訴第三審期間因病身亡,經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成功後,諸仍維持依僞造文書判決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宣告緩刑3年定讞;臺灣高等檢察署爲諸慶恩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今開庭,檢察官指出,本案是司法史上的漏洞,必須由這輩的司法人來解決,判法院准予開啓再審。

百利達銀行臺北分行經理諸慶恩1999年遭檢舉強制執行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僞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擔保,檢方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一審無罪,二審依僞造文書改判有期徒刑4月,商業會計法部分不另爲無罪諭知。

諸針對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也不服提上訴,但三審受理期間,諸慶恩2003年5月24日病故,最高法院就檢方上訴部分改判決不受理,諸慶恩上訴部分則以不得上訴爲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翁茂鍾案爆發後,檢方發現諸慶恩一案偵審期間有司法人員與翁茂鐘不當接觸,認爲諸慶恩應判決無罪,曾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檢察總長認爲邢泰釗確定判決一方面駁回諸的上訴,又認爲檢方上訴合法,違背法理,有判決理由矛盾之情,而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撤銷確定判決中不受理的部分,駁回檢察官上訴;至於諸慶恩僞造文書有罪部分,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此二審判決後已定讞,非常上訴判決不影響有罪結果,諸慶恩仍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3年。

因最高法院非常上訴案的判決,高檢署和諸慶恩家屬討論後,再度向法院聲請再審,認爲諸慶恩雖已身亡,但檢察官認爲諸應受無罪判決,仍得爲諸的利益聲請再審;另根據諸慶恩先前提出的證據、證人證述、百利達銀行的函文、民事確定裁判,皆可顯示諸無生損害之虞,也沒有主觀犯意。

檢察官指出,本案已成爲司法史上的問題及漏洞,但強調聲請再審的理由並非要非難、苛責法官,如何解決本案問題,是這輩司法人的使命,並引用已故聖嚴法師的話「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放下它」,認爲諸只求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421條規定建請法院准予開啓再審。

法官表示,因本案刑事卷證皆已銷燬,而檢察官是提出刑事附民事案件中引用的刑事影印卷,不過也並非完整,要構成現行再審要件恐有困難,若開啓再審,因諸慶恩已身故,因此會採取書面審理。

另外,法官也說,檢方有無可能撤回上訴,而回歸一審無罪狀態,或因懲戒法院已有相關判決,檢察官是否可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思考,聲請再審,再請檢方提出補充理由書。

高檢署就諸慶恩案再度聲請再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