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恐法制的問題
波士頓馬拉松賽發生連環爆炸案造成重大損傷,911的夢魘,再度籠罩國際社會。雖然我國遭到恐怖攻擊的可能性偏低,但近來亦有行李炸彈客的出現,這不得讓人思考,我國是否也存在有反恐法制,以來防範此類行爲的發生。
由於恐怖攻擊所造成的損害,不僅巨大更難以回覆,因此,對於恐怖攻擊的反制,重點就不在於事後的刑罰有多重,而在於事前預防措施的完備與否。而法務部雖曾有《反恐行動法》的提出,至今卻也僅處於草案階段。也因此,我國防制恐怖活動的規範,就散見於各法規裡,這其中最重要者,當屬於恐怖活動的情報蒐集與入出國的管制。
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情報機關有權對國內外的恐怖份子,進行資訊的蒐集,而此種情搜工作,依同條第2項,除傳統的監聽、跟監、錄影等之外,甚至還包括衛星蒐證的新型態偵搜方式。惟由於此類電子監控侵害人權極深,自應有一定的嚴格規範,而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7條第2項,除非被監控的對象於國內設有戶籍,致須由高等法院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外,一律由情報機關首長來決定是否監控。如此的規範,或能達成制敵機先的效果,卻易流於情治機關的專斷,致難防止濫權的產生。而此問題,亦出現在入出國的管制上。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5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6條第2項第4款,外國人若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入出國及移民署即可禁止其入國、居留,甚至爲強制驅逐與收容的處分。只是此類措施,雖賦予入出國及移民署相當廣泛的彈性空間,而能防範恐怖行動於未然,卻因我國缺乏對恐怖組織、恐怖行爲等的法律定義與明文,致等同由行政機關自由認定何人爲恐怖份子,而嚴重偏離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同時,在缺乏即時的司法救濟與法院的審查機制下,亦有違人權保障的精神。以致於在今年二月,於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708號解釋裡,即以此類措施有違《憲法》第8條第1項,即對人身自由保障的規定,而宣告違憲,並要求立法者在兩年內爲檢討修正。
而更可議的是,此種對於外國人禁止入國的命令,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第1項,亦適用於無戶籍的本國人。此雖可看出我國反恐法制的嚴密性,惟就我國已經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看,其中的第12條第4款,即有任何人進入本國的權利,不能被無理褫奪的明文。則在行政機關擁有極大的裁量權下,無戶籍國民即有恣意被剝奪回國權的危險,致有違國際人權公約。凡此爭議,正突顯出,反恐與人權保障間所存在的緊張與衝突關係,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必是主事者必須儘速面對與思考的課題。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