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提供弱勢比率調高爲40% 包租代管免稅額擴增至1萬5千元
立法院會18日三讀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明定調高社宅提供弱勢者的比率,由現行的30%提高到40%。屋主參加社宅包租代管,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現行的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擴增到1萬5000元。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爲計算範圍,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此外,本次修法也新增「因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並將其納入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
爲鼓勵住宅所有權人蔘與社宅包租代管,三讀條文規定,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萬5000元;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爲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且刪除現行「以一次爲限」的限制。
爲避免住宅所有權人蔘加包租代管出租住宅,成爲稅務機關追查租金所得稅的依據,三讀條文明定,住宅所有權人蔘加包租代管所簽訂的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爲查覈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之依據。
另外,爲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三讀條文也規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之推動,並且納入住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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