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辜女被指偷竊 男女惡煞「圖釘釘頭、鐵夾私處」性侵遭重判

無辜女被指偷竊 男女惡煞「圖釘釘頭、鐵夾私處」性侵遭重判。(中時資料照)

新北市王姓女子、陳姓男子懷疑女性友人偷竊,前年將她捆綁後拿酒瓶砸頭、圖釘釘頭、鋸齒鐵夾插下體凌虐,逼她簽下本票。一審將王女、陳男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4月及4年,二審改依強盜性交罪判刑5年6月及5年2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109年11月14日晚上8點多王女與陳男在KTV包廂內,持西瓜刀威嚇被害人並加以捆綁且毆踹至使不能抗拒後,以鐵夾侵入她私處凌虐強制性交,並拍攝她裸照,隨後又強迫她籤500萬元之本票2張交由王女,私行拘禁被害人到隔天下午才被警方查獲。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審酌被告2人僅因與被害人的互動、情感生有嫌隙,竟設詞誘騙私行暴力,復以凌虐手法爲加重強制性交,手法殘忍,甚至以散佈裸照、砍手等語相脅,迫使被害人籤面額高達500萬元之本票。

高院指出,王女及陳男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創,2人行爲令人髮指,本應嚴懲,然考量2人案發後與被害人和解並全數給付賠償金,堪認已盡力彌補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傷害,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各判刑5年6月及5年2月,2人不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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