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小吃部父女檔 利誘13歲少女 與母同下海陪酒賣笑
警方臨檢驚覺竟有13歲少女坐檯陪酒,將負責人父女及少女母親依法送辦。(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一對詹姓父女經營有女陪酒的小吃部,A女因案入監服刑出獄後就來這裡工作,但因上班時間在晚間8時至隔天上午6時,爲了就近照顧2名未滿18歲女兒(B女、C女),上班時就把姐妹花帶到小吃部。
詹姓父女明知道B女才僅13歲,竟然以1臺300元(每臺2小時)利誘,媒介B女爲男客提供坐檯陪酒服務,A女某天發現女兒坐檯陪酒卻爲反對,之後上班仍帶姐妹花到小吃部,詹姓父女也持續媒介B女坐檯陪酒,所得由母親收取。
警方臨檢時,發現包廂內竟有少女陪酒,訊後將詹姓父女及A女依法送辦;檢方也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判決書指出,詹男辯稱:經營的小吃部沒招募小姐,也沒叫未滿18歲的小姐坐檯,B女更沒有在店內坐檯;有次A女在店內喝醉,我和她發生拉扯,B女看到後就很生氣,她是爲了要報復我,纔會跟警方說她在店內坐檯陪酒。
詹女則辯稱:我只有在店內看過B女,但並不認識她,店內沒有找小姐來陪唱歌,我也沒有叫B女去坐檯。
A女則供稱:因爲我與女兒(B女)吵架,她才故意跟警方說她有在店內坐檯陪酒;店內一邊是辦公室、一邊是陪客人吃飯的地方,我帶一對女兒到店內時,她們都只會待在辦公室,不會到客人吃飯的地方,女兒沒有坐檯陪酒,我也沒收取或保管女兒坐檯陪酒的錢。
法官審酌,詹姓父女與A女不思循正途獲取利益,竟只爲賺錢營利,媒介、容留未滿18歲的B女坐檯陪酒,而A女未善盡保護教養子女的責任,3人犯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扭曲B女價值觀,亦不利於其成長。
考量詹姓父女及A女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法官日前判決,3人均依共同犯意圖營利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罪,都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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