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又偷竊得再關25年違憲? 憲法法庭3月15日宣示判決
男子謝朝和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遭處無期徒刑,在監服刑18年後假釋,又因竊盜被判刑1年2月,被撤銷假釋,高雄地檢署命謝再回監執行殘餘刑期25年,謝認爲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開庭行言詞辯論後,定3月15日下午3時宣示判決。
謝朝和因懲治盜匪條例而坐了18年牢才假釋,又因被判了1年2月之罪而假釋撤銷,得再入獄25年,他認爲等於是要終老監獄,違反比例原則,況且懲治盜匪條例已經廢止。
憲法法庭並另外34案審理,去年12月開庭行言詞辯論,律師翁國彥主張,假釋制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無期徒刑撤銷假釋若要再服20、25年,有額外懲罰的意味,過苛;再者,美國並非完全廢除假釋,大部分州法還是有假釋,只有極重罪纔不能假釋。而英國也沒有非殺人罪而終身監禁,我國法制比英國還嚴。
法務部則認爲,憲法未明文規定受刑人有請求假釋的權利,設置假釋制度非憲法義務,就算極端地不設假釋制度,也沒侵害受刑人的憲法上權利。
法務部指出,受刑人假釋遭撤銷,需要繼續執行殘刑,是要爲自己的行爲負責,而假釋制度既然是立法者設計刑罰制度時的考量,司法權在審查法規範時,應尊重立法者的裁量權限。
法務部主張,無期徒刑既是剝奪終身自由的刑罰,撤銷無期徒刑假釋後,即應回覆執行無期徒刑的本質,立法者爲處理撤銷無期徒刑假釋的受刑人無法將殘刑與再犯罪被宣告處罰的刑期合併計算執行期間,因而於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的餘刑期間爲25年,於執行滿25年後,再接續執行他刑。法務部認爲只要撤銷假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就難說有違憲。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