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納稅者權利?薪扣額屬「成本費用」 小家庭等同被坑14萬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今日(5)在財政委員會指出,財政部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把原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最低生活保障額度,完全搞錯基本概念:若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爲例,此家庭等同被吃掉14萬元的免稅保障。
林昶佐說明,客觀淨值原則係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爲「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根據大法官745解釋,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爲成本費用、而非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
▲林昶佐指出,薪資特別扣除額應該屬於成本費用,而非最低生活保障額度。(圖/林昶佐辦公室提供)
林昶佐以「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子女」之小家庭爲例。根據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大約爲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此家庭基本生活費用約爲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爲基準,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再加上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 + 標準扣除額220,000 + 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 + 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此家庭應可再額外扣除14萬。
林昶佐批評,納保法本來是要保障納稅者的最低生活需求,財政部卻把最低生活保障額度吃掉,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並向大衆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