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12點後「網路上拉票」也違法 最重遭罰「500萬元」
選前之夜各縣市候選人把握最後倒數努力拉票,但是除了候選人之外,選民也要注意,過了午夜12點之後禁止拉票,無論是以Line、臉書、電子郵件、簡訊、網路社羣等方式拉票,可開罰50萬至500萬元。
根據《選罷法》規定,選前之夜午夜12點過後也就是投票日當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助選或競選活動,過去這項規定主要限制競選文宣、電視廣告、掃街活動,現在也包括網路上的任何通訊或社羣平臺,違反者若經查證屬實,將開罰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投票日當天的公投宣傳活動,若有穿插候選人姓名、號次、旗幟看板等相關之物,同樣屬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最高可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根據中選會規定,選民可帶小抄入內投公投票,但切勿出示小抄,也不能將小抄留在圈票處或投進票匭,投票當天記得攜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前往指定地點投票,並先領取選舉票、圈票、投票,再領取公投票進行圈票、投票,一旦走出投開票所,就不能再度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