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買近億豪宅反悔不買 違約金只要回千萬元
一家物業公司7年前買了臺北市南港某豪宅的預售建案並付了7887萬元,後來該公司主張房子有多項瑕疵拒絕再付尾款,並要求建商返還當成違約金的已付款項,雙方鬧上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建商須返還1571萬多元。可上訴。
合議庭認爲,購買3間房的物業公司主張,建商未完成社區一樓門廳內植生牆,不符合驗收交屋要件,且施作之房屋陽臺夜燈等項目與廣告或展售模型不符,構成瑕疵等,沒有法律上理由。
更一審指出,建商依約定期命買方付款、配合辦理驗收交屋手續,對方未依約履行,建商可解除契約另行出售予他人,並沒收部分款項做爲違約金,但已沒收違約金爲4715萬多元太高,應酌減爲3143萬多元,建商須返還1571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