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
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消息顯示,中國中信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已獲受理。這標誌着金融控股公司批設工作邁出實質性一步,金融控股公司將迎來持牌經營新階段。下一步,應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辦法,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效能,規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作爲一種企業組織創新形式,金融控股公司近年來在我國發展迅速。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如大型商業銀行開展綜合經營,獲取多張金融牌照,形成金融集團;部分非金融企業或自然人控股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爲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深度融合的產物,總體上可以較好地實現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效應,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業務結構也有助於更好抵禦風險。
但從微觀運行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一些問題,部分中小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治理薄弱,關聯交易不規範。尤其是個別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存在野蠻生長、無序擴張問題,盲目進入金融業,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甚至將金融機構作爲“提款機”。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管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金融穩定。
早在2002年,國務院就批准中信集團、中國光大集團、中國平安集團爲綜合金融控股集團試點。2017年7月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後,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發展進入規範發展新階段。在這樣的背景下,央行選取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業開展模擬監管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2020年9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准入決定》)。隨後,央行印發《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自2020年11月起施行。
《金控辦法》要求,符合條件的機構應在12個月內向央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此次中國中信、中國光大的申請獲得受理,正是落實《金控辦法》的具體舉措。從央行披露的信息看,中國中信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請人爲中國中信有限公司,將由中國中信有限公司持股100%;中國光大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請人爲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中央匯金持股63.16%,財政部持股33.43%。可見,中國中信擬採取的設立方式是在中信集團下設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統籌其金融業務板塊;中國光大擬選擇的設立方式是集團整體申設金融控股公司,直接以中國光大集團爲主體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這或與兩家機構的業務結構有關,中國中信集團旗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均佔一定比例,而中國光大集團以金融業務爲主。集團下設和整體申設這兩種模式,可爲下一步其他機構申設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有益借鑑。
總體而言,《准入決定》和《金控辦法》有助於補齊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制度短板,有助於依法依規開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續監管,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但《金控辦法》規定得相對原則化,應在下一步實踐中逐步完善,儘快出臺並表監管、資本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等細則。此外,《金控辦法》適用於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也應參照《金控辦法》制定新的監管辦法,保持監管一致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