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額、限期、限次,上海出臺新規監管健身預付卡
上海市多部門日前印發《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提出對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的監管舉措,首次設立體育健身行業預收資金限額、限期、限次標準。
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同一消費者一次性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金額超過5000元、時長超過24個月的會籍類預付款;金額超過20000元、次數超過60次的課時類預付款;金額超過5000元的儲值類等預付款。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收取各類預付憑證預付款總計不得超過20000元。經營者與消費者續約後,收取同一消費者的預收資金餘額,以及所對應的服務期限、次數不得超過前款規定。
上海市體育局規劃產業(法規)處副處長俞劍表示,推動“三限”規定落地,是爲了促使經營者合理設定預收資金規模,加強經營風險控制,避免盲目擴張和過度競爭,從“銷售導向”迴歸“服務優先”。長遠來看,經過文件試行,“三限”標準還可以根據行業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實施辦法還要求通過經營公示和書面告知,重點突出消費者易忽略、事後易產生投訴糾紛的內容,向消費者提示預付款風險。
上海市健身健美協會秘書長孫崇介紹:“經營信息公示中,根據行業特點,強調了公示經營場所的租賃期限,以免經營者發行超出租賃期限的會籍卡,並公示收費標準,推動行業實行明碼標價。同時實施辦法細化列舉了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確保消費者知曉並認可。”
該辦法還強調,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並與《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規定的書面告知要求相銜接,明確訂立載明書面告知內容的合同示範文本,視爲履行書面告知義務,進一步推廣合同示範文本的使用。
與此同時,實施辦法規定,體育健身行業經營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書面告知義務,以及未按照規定設定預收金額和可兌付的服務期限、次數的,按照《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查處。經營者違反規定未進行信息對接、報送相關信息,以及未按照規定採取預收資金相關風險防範措施的,按照《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查處。
(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