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是否已生效? 相關爭議一次看
(資料照片)
藍白立委去年12月20日聯手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明訂大法官總額爲15人,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違憲宣告同意人數不得低於9人。
行政院之後提出覆議,立法院本月13日諮請總統公佈《憲訴法》修正條文, 23日在修法完成公佈期限的最後一天,總統府「壓線」公佈了《憲訴法》修正案。
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在賴清德總統公佈法律前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又在賴清德總統公佈法律後,二度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司法院表示,24日上午原定之評議會議並未召開,並無媒體報導所稱因有大法官技術性缺席,造成無法評議之情形。關於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就本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一案,目前仍由大法官依法處理中,尚未做出裁判。
●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是否已經生效?
●生效說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生效方式有二種:
第一種: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佈或發佈日施行者,自公佈或發佈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二種: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根據總統府網站公佈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95條,「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的條文,自公佈日起施行。」是採取上述第一種生效方式,也就是自公佈或發佈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根據釋字第161號解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佈或發佈之當日算入。」並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憲法法庭24日並未裁準暫時處分。
◎臺大教授劉靜怡在臉書認爲,「新法確定生效了」。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爲,25日新法正式生效,法律產生約束力。
●未生效說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認爲,一定要開暫時處分庭,再開釋憲憲法法庭,怎麼會算是生效呢?
●生效前憲法法庭是否仍可以評議?
◎否定說:
大法官呂太郎擔任司法院秘書長時,認爲憲法法庭釋憲的標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憲訴法修正條文生效前,依照他先前的看法,是無法聲請釋憲及裁準暫時處分。
◎肯定說: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認爲,看起來是在總統公告、還未生效前,利用此期間受理暫時處分並評議,只是評議結果還沒有公佈。
●評議適用新法或舊法?
◎適用舊法說:新法生效前就已送案,所以還是應該適用舊法。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認爲,評議結果不會因爲新法生效受到影響。
◎適用新法說:民衆黨立委黃國昌認爲,法令一經總統公佈施行後,當然應該依照新法規定來審理,即便是憲法法庭,也不能無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