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撞再倒車輾壓害慘死 肇事男大生二審獲判緩刑免關

臺中市21歲郭姓大學生2023年5月24日傍晚駕車行經臺中潭子區時,撞上騎機車的洪姓女子,卻未下車察看直接倒車,導致洪女內出血致死,一審判郭1年2月,二審判緩刑3年。(馮惠宜攝)

臺中市21歲郭姓大學生去年(2023)5月24日傍晚駕車行經臺中潭子區時,撞上騎機車的洪姓女子,郭未下車察看,卻直接倒車,導致其車右前輪輾過洪女、送醫不治,家屬提告殺人,臺中地院一審判郭1年2月,二審今(31日)宣判,法官審酌上訴期間郭已與洪家屬達成和解,判緩刑3年,緩刑期間接受20小時法治教育。

郭男目前在大學就讀、打零工、日領日薪,去年5月24日晚間6時,他駕駛廂型車沿潭子區中山路往北屯方向行駛,行至中山路與潭興路3段交岔路口時,貿然右轉欲進入位於右側的加油站,也撞上同向騎機車直行洪女,碰撞後洪人車倒地,並遭郭駕駛車輛右前輪壓住,郭竟未下車察看直接倒車,導致車輛右前輪再次壓過洪女。

洪女送醫後,因肝臟以及腹部大出血併發多重器官衰竭,回天乏術,洪女父母認爲,郭男在發生車禍後,沒有下車察看,反而又倒車輾過洪女,才造成洪女傷太重不治,也委由律師向臺中地檢署依殺人罪提告。

唯承辦檢察官認爲,郭與洪互不認識,且郭也堅稱不知開車壓過洪女,認爲事證不足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郭。臺中地院一審法官審酌,郭在案發後留在現場,符合自首條件,依法可減刑,但郭男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徒刑。

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今天(31日)審結宣判,二審法官認爲,郭男在案件審理期間,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給予緩刑3年,另外需接受20小時的法治教育,仍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