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命案 律師:兇手精神病況嚴重,請求停止審判

▲小燈泡命案兇手王嫌,請求停止審判。(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持剁骨菜刀狠心剁斷小燈泡的兇手王景玉,一二審均遭判無期徒刑。案經高等法院16日更一審再度開庭,並傳喚看守所醫師出庭作證。醫師表示,王嫌很抗拒吃藥,家屬也提出質疑。律師團認爲王嫌病情嚴重,已無法分辨法律實質意義,無就審能力,請求停止審判。

本案發生於2016年3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有精神疾病、毒品前科的王男(36歲),先到大賣場買了做案的剁骨菜刀,而後騎機車在內湖區隨機找尋作案目標。當時將滿4歲的劉姓女童小燈泡騎着腳踏車,與母親王婉諭一同要到捷運站接外公。王男在母親王婉諭面前,自後方接近小燈泡,並持菜刀朝小燈泡頸部猛砍,小燈泡身首分離、當場死亡,王男隨即被附近民衆制伏。

案發後震驚社會,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王男罹患思覺失調症,依照兩公約法的規定,對王男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合議庭則認爲,王男行爲時因爲受到思覺失調症影響,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的規定,因此不判處死刑,仍處無期徒刑。

案經撤銷發回,高院更審於1月底首度開庭,當時王男主動向法官表示,「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等於直接向法官表達了不想被判處死刑。而上個月高院再度開庭時,王男更當庭說:「我是溥儀,籍貫浙江,小女孩是閻羅王,因爲閻羅王要投胎我才下手殺她。」

全案於16日再度開庭,律師團聲請傳喚看守所醫師出庭作證。醫師表示,王嫌很抗拒吃藥,不想吃太多的藥物,家屬也提出質疑爲什麼還要吃藥。而律師團認爲王嫌即便在看守所中服藥,也無法改善病情,無法分辨法律實質意義,無就審能力,請求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