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兇手被判無期 林俊憲提精神病治癒前不得假釋
士林地院上週針對王景玉案(小燈泡案)做出無期徒刑之宣判,認爲依照兩公約施行法意旨,已形成對精神及身心障礙者處死刑的限制。林俊憲16日批評,王嫌的再犯率高、難以治癒,沒有理由支持王嫌回到社會,有必要將其與社會永久隔絕,因此他將提案修《刑法》,精神障礙而逃過死刑者,假釋刑期要從治癒後開始算。
林俊憲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王景玉的再犯率高、難以治癒,沒有理由支持王回到社會,有必要將其與社會永久隔絕,但臺灣無期徒刑的規定卻是關滿25年就可以申請假釋。王景玉現年34歲,60歲前就可以假釋出獄,他認爲,這形同置入「潛在殺人武器於社會中」。
因此,林俊憲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儘速針對類似王景玉這種特殊的無期徒刑者,設立新的監獄累進處遇規範,提高假釋所需的累積分數。他將提出《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針對犯行達判處死刑程度卻因精神障礙或心智能力欠缺而判無期徒刑者,排除一般無期徒刑之假釋規定,須待治療痊癒後,纔開始起算25年之執行期,並在執行超過25年且經評覈具有悔意,始得報請假釋。
林俊憲強調,臺灣尚未廢除死刑,對於如同王景玉這樣犯罪手段極爲兇殘,犯後未見同理心及悔意,經評估再犯風險仍高者,已達科處極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理應判死,不應寬待。因此須儘速修法限縮其假釋權利,要求法務部提高假釋積分門檻,設立更高難度,否則三審定讞時若適用現行法規,60歲左右仍有精神障礙的王景玉將可能出沒在你我身邊。
同時,他指出,現行制度下精神疾病受刑人於假釋或服刑期滿釋放時,依規定須通知家屬並通報其住居所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但精神障礙者還是有極大可能在治癒前假釋出獄,現行僅能透過通報來防範,但這些未爆彈何時、何地要爆炸無從知悉,通報制度實在緩不濟急。
對此,法務部檢察司科長遊麗鈴迴應,現在的假釋門檻年年提高,法務部的立場會確保受刑人身心健康後,才讓他迴歸社會,會將委員的提案帶回刑法研修會討論。
而根據判決書,王景玉雖爲罹患思覺失調症之人,惟其行爲時之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均與常人無異,因此並無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但依「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解釋意旨,已形成對屬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之被告死刑科刑權之限制,法院才無從對被告科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