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法定賠償數額下限的規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11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作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江必新說,草案二審稿規定,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以外的視聽作品,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確定;不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製作者和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有的部門、單位、專家和社會公衆提出,本款關於其他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過於複雜,草案對合作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已有明確規定,視聽作品構成合作作品、職務作品的,可以依法確定其著作權的歸屬,建議簡化本款規定,以利於視聽作品的利用和傳播。三審稿修改爲:“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等。有的常委委員、社會公衆提出,爲防止以免費表演爲名通過收取廣告費等方式變相達到營利目的,建議增加不以營利爲目的的限制性規定。三審稿將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修改爲:“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爲目的。”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技術措施是這次修改著作權法新增加的一種保護著作權的重要手段,明確其定義有利於法律的執行。三審稿增加一款規定:“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江必新指出,本次修法加大了對侵犯著作權行爲的懲治力度。草案二審稿規定了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賠償責任,其中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有的部門提出,爲了加大對侵犯著作權行爲的懲治力度,建議增加法定賠償數額下限的規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舉證規則並明確對侵權複製品及製造工具等進行銷燬的措施。三審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法定賠償數額的下限爲五百元。二是增加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複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三是在現行著作權法中增加一款規定:“在訴訟程序中,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本法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