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隊長涉收賄放水走私白帶魚 二審撤銷緩刑
海巡署八斗子安檢所陳姓小隊長涉收受魚商賄款,安檢時放水讓漁船出港私運大量白帶魚到大陸,一審判刑2年,緩刑5年。檢方提上訴,二審今天認定原宣告緩刑不當,撤銷緩刑。
全案緣於,魚商黃姓男子爲躲避查緝,違法將大量白帶魚運出港與中國大陸漁船交易,民國111年間與陳姓小隊長商議,以每次新臺幣3萬元,請求在漁船安檢時放水,獲得陳姓小隊長允諾。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審酌,陳小隊長及2名下屬放水通行貨物爲可交易漁貨的白帶魚,非屬違禁品或管制品,僅因大陸地區疫情期間禁令暫時限制交易,且所放行船舶載運量爲船主謀生所需,影響非巨,且3人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判陳小隊長2年,緩刑5年,2名下屬1年10月及1年11月徒刑,各緩刑4年;魚商黃男認罪,獲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一審判決量刑並無違誤,但是陳姓小隊長部分,審酌他對於固守邊防檢查船隻,以維護臺灣本島安全知之甚詳,竟爲圖小利,收受賄款,使下屬參與合謀,有違主管之責,且收賄次數多達11次,金額達33萬4000元,難認是一時失慮所爲。
二審指出,考量陳姓小隊長自首,並坦承犯行,原審已從輕量處刑度,如不於機構執行,恐將難以維持法秩序,檢察官上訴指摘爲有理由,因此撤銷陳姓小隊長的緩刑宣告。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