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議長賄選案判刑4年 再度撤銷發回更二審
前臺南市議長李全教的議長賄選案件,李全教更一審遭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調查事實未詳盡,仍有必要重新釐清,因此21日將全案撤銷,發回臺南高分院更二審。
本案因李全教4年半前當選臺南市議員後,參加議長選舉,竟然在綠大藍小的臺南市議會中獲勝。原因乃是數名泛綠議員跑票,導致代表國民黨的李全教竟以29票對26票,擊敗尋求連任的原民進黨籍議長賴美惠,成爲臺南縣市合併升格後首位國民黨籍議長。
李全教當選議長後,引發前臺南市長賴清德不滿,234天拒絕進入市議會,賴並多次要求檢警徹查。檢警查辦後,發現李全教在議長選舉過程中,透過前議員吳春成、前西港鄉長卓華民、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等人,共同對谷暮‧哈就行求賄選。李以「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等條件,要谷暮‧哈就在議長票支持李全教。檢方因此對李全教等4人提起公訴。
一審臺南地院認定李等4人有罪,其中李全教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上訴二審後改處李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案經撤銷發回,更一審再判李全教4年、褫奪公權5年。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1日再度撤銷李全教部分,發回臺南高分院更二審。最高法院撤銷理由中指出,所謂「企業家贊助(捐獻)」的具體內容不詳,無從評價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谷暮‧哈就的投票意向,而認有對價關係存在;另外原判決事實及理由,對「企業家贊助(捐獻)」,究竟是「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認定及說明,有彼此矛盾之處,因此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