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賄選案李全教罪名成立 一審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
臺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議長賄選案,臺南地方法院將在22日下午4點宣佈判決結果,宣判李全教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
臺南地檢署在104年4月2日起訴李全教等8人,指他與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搭配參選南市正副議長,卻涉嫌透過6名白手套,向7名無黨及民進黨籍議員遊說以每票30萬到1000萬元不等的代價期約賄選;儘管7人全都拒絕,但檢方仍認定李全教等人已有「行求支持」的行爲,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爲一定之競選活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還規定,若縣市議長、鄉鎮代表會主席觸犯第100條賄選罪,應該停止其正、副議長或主席職務,其地方民意代表身分也應停止職權;若李全教、郭秀珠在議長賄選案遭判處有罪,李全教不僅會失去議長頭銜,他與郭秀珠的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雖不能進議場開會,但仍能領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