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初審 業者未落實自主管理致死判7年 未到場救災罰千萬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竣《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同意修正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並提高相關罰鍰上限。(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竣《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同意修正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並提高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場所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或指派專人到場協助的罰鍰上限;明定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若業者未派員到場協助救災,最高可重罰1000萬元。另也增訂消防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規範消防機關成立專責單位。
行政院會6月1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委員會16日逐條審查,因關鍵條文無法取得共識,今日繼續審查,會中朝野立委對於工廠管理權人違反相關規定罰則意見分歧,民進黨立委吳琪銘認爲,應該提高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21條之1規定,工廠的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包括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現行條文規定,工廠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僞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規定,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條文提高對場所管理權人違法的罰鍰上限,例如,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在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內容虛僞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管理權人在火災時,未提供化學品的種類、數量等,處管理權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條文也規定,場所的管理權人未立即派指定專人到現場並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
爲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初審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從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爲人擴大爲「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經協商,朝野立委也增訂條文,強調主管對舉發人所爲的解僱、調職行爲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