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景田涉賄選1500萬交保 士檢二度抗告
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涉及賄選案,士林地院改裁定1500萬元交保,蕭在傍晚走出士林地院。(姚志平攝)
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遭士檢調查,認爲他提供資金涉及市議員賄選案,卻在搜索時翻牆落跑,蕭3日到案,士院裁定800萬交保,案經檢察官抗告成功,士林地院7日聲押庭,法官仍認爲無羈押必要,諭知1500萬交保、限制住居,禁止與本案相關共犯、里長接觸、交談。但士檢認爲蕭證述與檢方不符,並有逃亡紀錄,再度提出抗告。
檢方指控蕭景田去年11月中,涉在林杏兒的競選服務處內,以每票6000到1萬元,向北投區20多名里長買票,士檢搜查時蕭翻牆落跑,檢方去年底發佈通緝。
本月3日蕭主動到案,檢察官當庭逮捕聲請羈押,士院法官審理認爲,蕭涉犯行賄罪嫌重大,雖自行到案,但有逃亡情形,惟無羈押必要,裁定800萬交保。高院審理士檢抗告案,前天撤銷交保發回重裁。
7日下午2時許蕭在律師陪同下到士院,開庭前快篩測出陽性確診新冠肺炎,法官依檢方提供的犯嫌、證人證詞、及卷附相關資料,認定他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罪嫌重大,但本案相關里長、里長候選人都已到案,且證物也已查扣,認無勾串及滅證情形。
蕭景田雖曾在搜索時翻牆逃走,但數日後主動到案,故無羈押必要,交保1500萬,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並禁止與本案相關共犯、里長、里長候選人接觸、交談。
士檢認爲蕭涉犯重罪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可能,他也確曾逃逸;到案後供述,與檢方提出的事證不符,蕭曾爲黨部主委,有機會影響本案證人;蕭先逃亡被通緝後纔到案,又無法說明正當理由,依其工作、經歷,一旦發現案情發展不利,有極大逃亡機率,因此立即以3大理由向高院二度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