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美琴挨告副總統當選無效 移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副總統當選人蕭美琴遭民衆提告指控她不符參選資格,沒有中華民國國籍,應當選無效,並聲請保全證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無審判權,日前裁定案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曾姓及莊姓民衆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保全證據主張,公民有權選舉總統、副總統,他們有權起訴及兼聲請保全證據,聲請保全蕭美琴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資料,以證明她無參選副總統的身分。
2名民衆主張,蕭美琴自傳自承其母親爲美國人,出生時即具有美國國籍,並無中華民國國籍,民國90年當選僑選立委,於91年放棄美國籍,並申請中華民國身分證取得臺灣戶籍,其是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與法律規定的副總統候選人的參選資格不符。
2人還說,蕭美琴如果不曾放棄美國國籍,甚且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爲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如她確有放棄美國國籍,應提出「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以證明其放棄美國國籍的說法爲真,聲明及請求法院判決蕭美琴於中華民國第16任副總統當選無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應專屬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管轄,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2人提出行政訴訟,自有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權限的管轄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