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文物法》對旅遊利用如何規定
新版《文物法》對旅遊利用如何規定
根據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是 “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其中“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與文物利用工作緊密相關。
關於文物利用的基本原則
1. 社會效益優先:
文物利用要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發揮文物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
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滿足人民羣衆的精神文化需求。
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 科學合理利用:
文物利用要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保文物本體的安全,不得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 鼓勵開展文物利用研究,探索多種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博物館展覽: 將文物展示給公衆,普及文物知識,提升公衆的文化素養。
科學研究: 利用文物進行科學研究,推動相關學科的發展。
文化創意產業: 將文物元素融入文化創意產品,推動文化產業發展。
旅遊利用: 合理開發文物資源,發展文化旅遊,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社會教育: 利用文物開展社會教育活動,提升公衆的文化自信和歷史自覺。
3. 因地制宜:
文物利用要因地制宜,根據文物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合理的利用方案。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區的文物利用模式,推動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
4. 公衆參與:
鼓勵公衆參與文物保護和利用,提高公衆的文物保護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文物保護的良好氛圍。
5. 國際合作:
推進文物利用的國際合作,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鑑,提升中華文化的國際影響力。
對文物進行旅遊利用的依據
文物保護法中雖然沒有直接出現“文化旅遊”的表述,但其條款中多處體現了支持發展文化旅遊的態度。通過開放文物單位、促進社會效益、推動地方經濟發展、鼓勵地方探索和注重可持續發展等方式,文物保護法爲發展文化旅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相關條款如下:
1. 開放文物單位:
第二十七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儘可能向社會開放,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遊客承載量,並向社會公佈,積極爲遊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八條:爲保護不可移動文物建立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單位,應當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
2. 促進社會效益: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
3. 推動地方經濟發展:
第十七條:國家支持和規範文物價值挖掘闡釋,促進中華文明起源與發展研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升中華文化影響力。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條:依託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
4. 鼓勵地方探索: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條:依託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
5. 注重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條:依託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
對文物進行旅遊利用的核心思想
1. 鼓勵發展文化旅遊:
文物保護法鼓勵將文物資源融入旅遊發展,發展文化旅遊產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儘可能向社會開放,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遊客承載量,爲遊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鼓勵依託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但必須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
2. 限制過度商業化:
文物保護法強調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嚴格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 強調保護優先: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在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需要在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作業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並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闢爲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改作企業資產經營;其管理機構不得改由企業管理。
依託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
4. 推動可持續發展:
文物保護法鼓勵地方政府探索適合本地區的文物利用模式,推動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實現文物保護與旅遊發展的可持續發展。
總之,文物保護法對旅遊的態度是積極鼓勵發展文化旅遊,但同時也強調保護優先,限制過度商業化,推動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