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前警所長涉收賄包庇濫倒 更二審判9年10月

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某派出所前所長蔡明和被控收受業者賄賂10萬元,對違法傾倒廢土視而不見。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依貪污罪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9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姓業者在民國103年間承攬新北巿淡水區某營建工地廢棄物清理工程,謝男爲規避查緝,違法將廢棄物回填至低窪農地,因擔心遭轄區金山警分局取締告發,謝男分別透過掮客及賴姓里長與蔡明和接洽。

判決表示,雙方談妥每次傾倒廢棄物前,以每臺車交付新臺幣300元或500元賄款給蔡明和,總計蔡明和前後共收賄新臺幣46萬元。

一審審酌蔡明和身爲派出所所長,爲圖個人私利,未嚴守分際,竟違背職務不予舉發,反而收受賄賂,有辱官箴清譽,使警察人員遭受負面評價,甚至造成人民對警察人員與司法的不信任感,嚴重破壞公權力執行的威信。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爲收受賄賂罪,判處蔡明和16年徒刑,業者、里長也有罪;被告僅蔡明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的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仍判他16年。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一審改判蔡明和無罪;再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年2月認定蔡明和收賄10萬元部分,更一審調查未盡,將此部分發回,由高院更二審審理。

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蔡明和要求每車500元,此案傾倒200輛次砂石車,共計10萬元,錢是由中間人進入所長辦公室內,將10萬元親交付蔡明和收受,使農地遭傾倒廢土的違規情形未遭蔡明和所轄的派出所查處取締。

更二審審酌,蔡明和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10萬元的事實明確,他竟收費而未以警察身分加以取締,行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考量此件從一審系屬已逾8年仍未判決確定,依速審法減輕其刑,因此改判刑9年10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