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 分析:從立法意義上提高國資公司日常決策靈活性和風險防控能力

財聯社7月1日訊(記者郭鬆嶠 研究員張玉虹)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有利於公司規範信息披露,填補了試圖通過“影子董事”等方式規避法律責任的漏洞

普華永道中國稅收政策服務主管合夥人馬龍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修改《公司法》,是我們國家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更好激發市場創新動能和活力的客觀需要,是解決現階段經濟中若干公司困境的制度基石”。

新公司法優化了公司“三會一層”(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治理結構,提高“三會”運作靈活度,突出強調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並提升對董事履職和權益保護。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峰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新公司法更加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核心地位,進一步劃清董事會和股東會的邊界,更加強調公司治理的能動性。

“新公司法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披露股東、實控人信息,並禁止違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雖然與之前上市公司監管相關規定是同一要求,但上升到法律層面,更有利於公司規範信息披露。”孫志峰談到。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新公司法規定了“事實董事”“影子董事”制度。

孫志峰對記者分析,新公司法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的責任,甚至規定了“事實董事”、“影子董事”也要承擔忠實義務、勤勉義務,並與董事、高級管理人一樣承擔侵害公司或股東利益時的相關法律責任,並與對應董事或高管承擔連帶責任,填補了試圖通過“影子董事”等方式規避法律責任的漏洞。

普華永道中國公司和監管服務合夥人王景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新公司法正式確認了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類別股,可以設立一人股份公司,取消一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限制等,無疑將使得投資者設立公司、吸引投資、甚至退出關閉等方面有了更多的選擇,更廣的設計空間,和更人性化的意思自治。

“從立法意義上提高國資公司日常決策靈活性和風險防控能力”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新公司法設立“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專章(第七章),完善了國家出資公司相關規定,受到廣泛關注。

孫志峰對記者表示,新相比原有“國有獨資公司”更加廣泛,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範圍可拓展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部門、機構等,同時明確黨組織在國家出資公司核心領導地位及具體職責,進一步釐清黨組織和公司傳統治理結構之間的關係,進一步宣示和突出了國資企業在各類公司主體的特殊地位和相對特別的治理結構。

普華永道相關人士還對記者表示,新公司法的生效對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是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創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加強產權保護的需要,是健全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

孫志峰還對記者分析,新公司法對公司“三會一層”治理結構進行優化,賦予董事會更多的決策權力,進一步明確股東會決策事項,同時規定特定條件下審計委員會承擔監事職能,進一步優化公司治理和監督機制,與目前相關國有企業政策相匹配,從立法意義上提高國資公司日常決策靈活性和風險防控能力。

新公司法明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應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責任。

“這使得國資公司應當逐步放棄與下級公司人格、財務混同等做法,在投資或融資決策過程中做好風險切割,有效釐清股東和被投資方的邊界,強化向下管理的規範性,避免因邊界不清導致的法律風險。”孫志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