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將施行!設置“一票否決”

中新經緯1月17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17日消息,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介紹,《評級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21號)有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的保險公司統一監管評級制度。監管部門將依據《評級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並實施分類監管,對於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有效性、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具有重要意義。

《評級辦法》堅持以下起草原則:一是堅持風險爲本。監管評級是衡量保險公司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評級辦法》要求全面考慮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的風險,並根據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充分真實反映其實際風險水平。

二是立足我國實際。《評級辦法》圍繞全面強化“五大監管”,充分考慮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面臨的新形勢,全面總結現行相關制度運行經驗,有效提升了監管評級制度的科學性。

三是統一評級框架。對於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評級辦法》建立了統一的監管評級框架,採用一致的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和等級分類,有效提升評級工作的統一性和規範性。

四是加強結果運用。監管部門將根據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科學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扶優限劣,將評級結果作爲採取監管措施以及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做好《評級辦法》實施工作,根據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徵和風險特點,制定具體的評價標準,健全監管評級信息系統,強化評級剛性約束和結果運用,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與此同時,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問答全文如下。

一、《評級辦法》制定的背景和過程是什麼?

答: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21號)要求,要“強化分級分類監管。健全保險機構監管評級制度,強化評級結果運用”。

金融監管總局立足當前保險業發展新形勢,系統總結了現行監管實踐經驗,研究起草了《評級辦法》。2024年6月—8月,通過書面發函、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在廣泛徵求和採納監管系統、保險公司等各方意見基礎上,形成了《評級辦法》。

二、《評級辦法》適用於哪幾類保險機構?

答:《評級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對於當年新設立的保險公司,監管部門可以依據辦法開展試評級;對於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保險公司,直接評爲S級,不再參與當年監管評級流程。此外,《評級辦法》印發後,《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中有關監管評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三、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主要包括哪些程序?每年的時間安排如何?

答:《評級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程序,具體包括:年度評級方案制定、信息收集、初評、複評、審覈、結果反饋與分析、動態調整、評價跟蹤與改進等。《評級辦法》規定,原則上當年的監管評級工作應於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考慮到監管部門需要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開發信息系統,保險公司需要做好準備工作,在監管評級運行初期將適當延後完成時間,穩妥推進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工作。

四、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包括哪些評級要素?如何得到公司綜合得分?

答:《評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在對各評級要素綜合評價基礎上,得到其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以真實反映其風險水平。同時,考慮到不同類型公司在經營管理和風險特徵上存在不同,允許設置差異化的評級要素。對於公司得分,按照百分制和權重法方式得到其綜合得分。在監管評級過程中,監管部門根據評分標準,對各評級要素的評級指標進行評價,得到單項要素的評分,再按照不同評級要素所佔權重,加權後得到公司的綜合得分。

五、《評級辦法》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爲幾類?綜合得分和評級結果的對應關係是什麼?

答:《評級辦法》規定不同類型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均爲1—5級和S級,數字越大風險越大。監管評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爲1級,75分(含)至90分爲2級,60分(含)至75分爲3級,45分(含)至60分爲4級,45分以下爲5級。其中,對於2級公司,根據得分進一步細分爲A、B、C三檔;3級和4級公司細分爲A、B兩檔。對於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爲S級。結合評級實踐和監管實際,《評級辦法》設置“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級結果。比如,若保險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問題,評級結果應爲4級及以下。

六、監管部門如何強化評級結果的運用?

答:按照高風險高強度原則,監管部門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將評級結果作爲採取監管措施、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比如,評級結果爲1級和2級的,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並在機構和人員准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評級結果爲3級的,區別情形採取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要求公司提交風險管理改進計劃等措施。評級結果爲4級的,可以採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範圍等措施。評級結果爲5級的,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評級結果爲S級的,應當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退出等工作。(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