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規定甲狀腺癌由“重疾”變“輕疾”,保險公司未充分提示被判擔責

在保險期間內,連續投保重疾險的消費者患甲狀腺癌遭到拒賠後,才發現保險條款已重新定義,甲狀腺癌已由“重疾”變“輕疾”。保險公司僅彈窗告知保障範圍擴大,這樣的提示是否到位?

9月3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一起因重疾新規發佈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案件。

上海虹口法院介紹,投保人郭先生自2017年起至2022年間連續六年都在某保險公司線上平臺投保“一年期重疾”保險。其間,《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頒佈,將原一律屬於重大疾病範疇的甲狀腺癌根據嚴重程度進行分級,TNM分期爲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不再屬於重大疾病範疇。

重疾新規頒佈後,郭先生再次投保時,保險公司通過彈窗向郭先生告知:“根據中保協發佈的重疾新規相關要求,我司舊重疾定義產品停售,新重疾定義產品重疾疾病種類擴展到35種。”連續投保多年,郭先生還是基於對之前保險條款的理解而繼續投保。投保後在保險期間內確診TNM分期爲Ⅰ期的甲狀腺癌,並在治療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該疾病爲輕症疾病爲由拒絕按照重疾保險金標準賠付。

理賠遭拒後,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照重疾的保險金30萬元進行賠付,扣除已賠付的9萬元,剩餘21萬元應當賠付給原告。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關於疾病定義及分類的保險條款屬於保險範圍條款,但因郭先生前四年保險合同保險範圍並無變化,郭先生對於保險範圍形成了穩定預期及合理的信賴利益。保險公司作爲郭先生持續、穩定的締約方,對郭先生負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先合同義務,在該保險產品所適用的重疾定義產生重大變化之時,應對郭先生等持續投保的消費者盡到必要、客觀、全面的提示說明義務。雖重疾新規系向社會公開發布,但保險人相較於投保人,對重疾新規應具有更爲及時、專業、全面的認識。

對於甲狀腺癌分級賠付問題等消費者關心的重點問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亦發文要求各保險公司加強銷售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此背景下,保險公司在重疾新規發佈後、郭先生再次投保時,卻僅告知重疾新規的擴大保障範圍,並未提示保障縮小範圍。如甲狀腺癌分級賠付問題,從字面上閱讀甚至讓人產生只是擴大重疾險範圍的觀感,對於並不精通醫學知識的普通人而言,要求其通過上述提示即知悉保險範圍實際上已經限縮,無疑過於苛求,以致於郭先生未能充分注意並理解重疾新規下“一年期重疾”保險產品的實質性變化,也失去了再行評估選擇其他更符合自己預期的保險產品的機會。

綜上,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在續保締約過程中存在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並判決保險公司參照重大疾病保險金標準向郭先生支付保險金差額。

上海虹口法院表示,當前,隨着公衆健康意識與保險意識的增強,重疾險投保廣泛普及。2020年11月5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聯合頒佈重疾新規,此次修訂中消費者較爲關心的熱點即包括“甲狀腺癌分級賠付”問題。鑑於保險人的專業性和信息優勢,對於此類消費者關心的重點問題,保險人在相關標準產生重大變化之時,更應加強銷售管理,對消費者盡到客觀且全面的通知義務,不可避重就輕、誤導銷售,以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