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解碼·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將有哪些着力點?

(原標題:新華解碼·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將有哪些着力點?)

新華社北京8月10日電 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將有哪些着力點?

新華社記者李延霞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作出部署,提出“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

“這是加強和完善金融監管、提升金融風險防控能力的重要部署,是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建設金融強國的關鍵舉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金融監管總局將全面強化“五大監管”,推進各項金融立法工作,不斷提升監管的前瞻性、精準性、有效性和協同性。

強大的金融監管,是金融強國建設的六大關鍵核心要素之一。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改革持續推進,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分工協作架構逐步形成,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制度不斷健全,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持續提升。但與此同時也要看到,我國的金融監管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包括央地間、部門間監管不協調,監管精準性、專業性、全面性有待提高;只管合法的、持牌的,一些領域存在監管空白和短板,對非法金融活動處置責任不清等。

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方面。組建中央金融委員會、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去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其中多項涉及金融監管領域。

業內人士認爲,新一輪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是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的重大舉措,通過機構設置調整和職責優化,金融監管新格局加快形成,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實現金融監管全覆蓋。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將全面落實“五大監管”要求,堅持風險爲本原則,加強法人機構審慎監管,完善機構定位,夯實金融穩定基礎;堅持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規範金融機構及第三方中介機構等的經營活動;堅持“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股東、關聯交易和複雜產品等穿透到底;加快完善風險源頭防控、預警糾正、事後處置等機制,加大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的全流程全鏈條監測預警。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要切實加大金融監管力度。今年以來,金融監管部門開出多張大額罰單,處罰內容涉及信貸業務違規、內控管理不到位、保險產品銷售不規範、虛列費用等,彰顯強監管嚴監管的鮮明導向。

從金融監管部門釋放的信號看,下一步的監管重點將聚焦影響金融穩定的“關鍵事”、造成重大金融風險的“關鍵人”、破壞市場秩序的“關鍵行爲”,把“板子”真正打準、打痛,增強監管的震懾力。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將緊緊圍繞強監管嚴監管要求,深入整治金融市場亂象,做到堅持原則、敢於碰硬;在市場準入、審慎監管、行爲監管等各個環節嚴格執法,實現金融監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堅持刀刃向內,從嚴抓好“對監管的監管”,完善監管履職問責、盡職免責制度等。

健全金融法治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保障。《決定》提出制定金融法,備受市場關注。

“《決定》提出制定金融法,體現出黨中央對加強金融法治建設,完善金融法律體系的高度重視。”金融監管總局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金融監管總局將全力配合做好金融法起草工作,推動金融領域綜合性法律的制定取得實質進展。同時紮實推進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修改工作,進一步完善風險處置機制,建立風險早期糾正硬約束制度,彌補監管制度短板,爲金融業持續規範運行夯實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