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修訂呼聲再起:學界、業界關注完善信託登記與課稅制度

南方財經全媒體 記者林漢垚、見習記者郭聰聰 北京報道

現行《信託法》於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爲建立健全我國信託制度、促進信託業規範與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我國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積累,民衆對信託業務需求日益旺盛,信託制度的不足特別是信託登記制度和稅務制度修訂的需求也日益突出。

此前, 有多名代表委員建議修訂《信託法》。早在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就會同金融監管部門、中國信託業協會共同分析《信託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探討現行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和制約,提出《信託法》相關修改思路和框架性建議。

近日,南開大學法學院與外貿信託聯合舉辦的“第三屆國際信託法前沿研討會”,邀請學界和業界專家學者圍繞信託助力強國建設、中國《信託法》修訂及配套制度建設、國際信託立法動態、財富管理信託普惠服務、資產服務信託創新發展、資產管理信託特色轉型等核心議題展開深度研討。

學界、業界多方呼籲《信託法》修訂

據瞭解,現行《信託法》於2001年正式施行,距今已運行23年。在這二十多年間,中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但信託法卻未能與時俱進。

近年來,有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籲適時推動修改《信託法》,法學界、信託業也對完善《信託法》議題進行多次討論。

早在202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監會原主席肖鋼就圍繞儘快修訂《信託法》,完善信託的基本法律制度提交了提案。

2021年12月初,中國人民銀行回覆函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將在《信託法》立法後評估工作的基礎上,會同原銀保監會總結《信託法》修改重點和難點,抓緊開展立法研究和調研工作,加強與財產登記、司法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豐富完善信託實踐基礎,適時推動將《信託法》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計劃,配合立法部門推動修法工作早日完成。

在本次研討會上,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宋華琳再次呼籲,我國信託的高質量發展,離不開各項法律制度的規範和指引,修訂完善《信託法》和信託制度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在新形勢下,信託行業需要找準在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中的定位,發揮信託制度優勢,走進千行百業、千家萬戶,充分發揮信託的普惠功能,爲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人民美好生活發揮更重要作用。

原銀監會非銀部主任高傳捷在研討會上強調了完善信託制度的重要性。他表示,推進行業立法、完善制度、規範經營是信託業轉型成功的必由之路。

“當前隨着信託業轉型,新業務開展更加凸顯了信託業對制度建設的需求。”高傳捷表示,信託公司承擔業務轉型創新發展的責任,對外要開拓市場,防範風險,對內要加強管理,這一切都要完善制度。因此,高傳捷指出,要突出重點、實踐借鑑,爭取信託業制度建設的突破。

高傳捷認爲,信託行業進行制度建設要各方合作、科學方法、借鑑創新。要按照以人民爲中心,堅持爲人民的需求服務,人民有所呼,轉型業務有所應,明確完善制度的宗旨和選題。

同時,高傳捷指出,當前制度建設的突出重點是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借鑑衡平法、信託法傳統和國外信託業管理的經驗,對完善我國信託業風險防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探索信託納稅原則

在本次研討會上,諸多學者對當前信託業面臨問題進行討論。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稅法顧問高慧雲指出,目前信託在徵稅過程中出現重複徵稅和課稅對象不明兩大困境。

她表示,我國信託稅制還處於空白狀態,已經成爲我國信託登記制度的法律障礙。例如,設立環節和終止環節出現重複徵稅、運行環節恪守不明,導致在設立股權信託的時候,必須要先設立資金信託,再利用資金信託購買股權,否則股權就很難放到信託裡面。

研討會上發佈《找準定位、轉型創新、普惠服務、助力強國——中國信託高質量發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指出,新形勢下,信託業面臨着功能定位尚待明晰、服務實體質效不高、頂層設計不夠完善、產品服務較爲單一等方面的挑戰。

外貿信託總經理衛濛濛就《報告》要點進行解讀。她表示,從立法層面看,本次《報告》認爲推動修訂信託法相關條款意義重大,《報告》建議完善適配《信託法》的核心配套。立足信託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報告》建議在《信託法》中加入營業信託的章節,同時考慮海外信託新形式和新業態,《報告》建議引入長臂管轄相關條款,強化對海外信託的監管。

《報告》建議,國家設立統一的信託登記機構,信託登記機構可委託公證部門對擬設立的信託法律關係的合法性,委託人設立信託的意願及信託文件的真實性等事項出具公證確認文書等。信託財產在信託法律關係人之間進行權屬變更登記與信託登記不構成真實交易的行爲不徵收所得稅。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韓良在會上表示,我們可以在中信登的基礎上建立全國統一的信託設立制度。對於登記內容,韓良表示,信託登記不僅僅是財產的登記,也是法律關係的登記,對信託法律關係的主客體、權利義務關係進行全面的登記。

中國政法大學信託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託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趙廉慧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目前制約我國信託制度發展的,一是信託財產登記,一是信託稅制。前者在信託法中有明確規定,但行政法規沒有跟進具體的規則;後者在信託法中根本就沒有規定。而且,這兩者密切相關,例如,如果信託財產登記和相關的非交易過戶制度沒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則出臺,信託稅制也會因缺乏法律依據而無法出臺;而信託稅制出臺的同時必須考慮到信託財產登記所帶來的財產權狀態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