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搭飛機遇財損 善用民航法求償
春節假期將至,又到了出國旅遊旺季,多數民衆出國時都會爲自己投保旅平險,實際上,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當旅客搭乘飛機時遇上災難或意外,法規對於航空業者都有一定要求,業者必須遵守。民衆出國遊玩,若不幸遇到財損或意外,可善用相關法規求償。
例如民用航空法第89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飛機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所生的損害,也應負責。自飛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這部分法規不僅包括消費者人身安全,也保障消費者的物品安全,舉例來說,消費者出國往往都會依規定,大型行李必須託運,而託運過程中,若造成消費者行李損壞或遺失,航空公司都必須負起損害賠償,消費者則要記得,應提出損害證明。
實務上,旅客最常遇到班機延遲,民航法中也有規定,第91條第2項上規定乘客因運送遲到而導致損害,業者應負賠償責任。除非業者能證明是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遲到,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爲限。這裡指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颱風、暴雪等天災狀況。
對於乘客的損害賠償並非無上限,在「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中,已針對各項狀況訂出對等賠償金額,例如財損賠償方面,按照行李區分,若爲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可超過1,000元;隨身行李部分,按實際損害計算,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至於在造成乘客傷亡部分,航空公司也是不論是過失或故意都必須要負起賠償責任,除非航空公司或者是你航空器的使用人要來免除責任時,就是舉證有不可抗力或者是因爲旅客的過失所導致,那才能夠免除。
然根據民用航空法第91條第1項,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以飛機失事的事件來看,通常都已經是造成嚴重損害,在法院的實務上頂多都是減輕,也不會到完全免除。
業者對每一乘客應負的損害賠償,死亡賠償300萬,重傷者150萬,非死亡或重傷者,其賠償額標準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150萬元,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損害賠償的方法跟範圍則可依據民法規定提出主張。
南韓在去年底發生一起空難事件,一架濟州航空(JEJU Air)飛機在降落機場後偏離跑道並撞上機場圍牆,爆炸起火,造成179人罹難,原本是開心出遊但卻遇上偶發事故,難免令人遺憾。民衆出國旅遊,除了爲自己投保旅平險,也可瞭解民航法相關規定,爲自己多一層保障。(本文由司宇律法諮詢事務所長林司涵口述,記者餘弦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