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遇到新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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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近年來,上海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時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戰略新舉措,胸懷“國之大者”,下好人才“先手棋”,積極推進新時代上海法院隊伍建設現代化“1+6+X”工作體系建設。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爲主體,以審判業務專家爲代表的“專家型”領軍人才和以業務標兵爲代表的“實務型”業務人才爲兩翼的“一體兩翼”人才工作格局。業務標兵們緊緊圍繞上海法院“政治建設引領、司法質效爲本、數字改革賦能”的工作主線,精於思、敏於行,在服務重大戰略實施、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法院工作等諸多方面成爲榜樣模範,讓我們一起來聽聽他們的故事吧!

本期作者

上海法院審判輔助標兵

潘 喆

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現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不知有漢,無論魏晉”。

大學時,第一次聽朋友談論公司如何開展數據蒐集時,我不禁發出瞭如此的感嘆。

那時,外賣平臺纔剛剛興起,打車還需要在路邊招手。合同、過錯、佔有等久遠的法律概念仍熠熠生輝並規範當下行爲,讓我感到敬佩不已。卻不知,技術的發展在短短几年間就已經超過了人類社會上千年走過的路。那麼,傳統的法律是否還能應對新的情況?

“ICO”是什麼?

“法官,我委託被告到境外作ICO投資,現在他們把我投資用的以太幣弄丟了,我要求返還!”四個案件的投資者在起訴狀如此寫道。

當時,作爲二審協助法官處理這四個案件的法官助理,第一次看到起訴狀的時候簡直一臉問號。

閱卷之後,才理清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原來,原、被告是虛擬貨幣投資羣的羣友。2018年初,被告在微信羣中發佈了一個國外ICO的投資項目。經溝通,原告將以太幣轉至被告錢包,被告又將收到的以太幣轉到了境內一家專門負責境外虛擬貨幣投資的A公司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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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因其他原因,A公司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原告投資的以太幣不知去向。一審法院審理認爲,以太幣作爲金融投資標的物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委託合同無效,被告應當返還原告以太幣。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儘管案件的基本事實已經理清,但還是有很多問題難以理解。ICO是什麼?和IPO是什麼關係?難不成和“CIF、FOB、CFR”這些貿易術語有關係嗎?以太幣不是全程在鏈上留痕的嗎?爲什麼會丟失?如果返還,是否能夠折算成人民幣?

一連串的問題隨之而來,交流中,承辦法官也提出了一系列的問題,並表示他也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案子。

“你也去研究一下吧!”

我檢索了好一會兒,終於瞭解到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簡稱,即首次代幣發行。常規的操作方式是投資者以以太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向項目出資,而項目方會向投資者發行一種全新的虛擬貨幣作爲交換,如果ICO項目取得成功,則項目中新發行的虛擬貨幣的價值也會上漲,投資者由此獲利。

然而,單憑這點簡單的知識並不足以解決我們遇到的案件。“你也先去研究一下吧!”承辦法官對我說。

又是一個新領域!於是,從區塊鏈的發展到比特幣、以太幣的誕生,從挖礦、去中心化這類基礎概念到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以及現行法律的規定,在不斷的整理中,本案問題的主要爭論漸漸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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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辦法官的指導和提示下,我歸納出了委託協議有效說、委託協議無效說以及移送公安機關說等幾種主要的觀點。

由於缺少明確的規定,各種觀點都有支持者,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那麼,哪種觀點才最合理呢?這是法官在每個案件當中都要做的選擇題。

雖然彼時我只是一名法官助理,但成爲法官是我的理想,如果不能時刻以法官的標準磨礪自己,那我只能離它越來越遠。因此,我不能停下思考的腳步。

無疑我是幸運的,我有一位善於思考也樂於分享的承辦法官。在他的指導下,兩條判斷標準在我心中紮下了根:“第一,司法裁判必須與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相同步;第二,司法裁判必須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爲基點”。

從現有的政策導向而言,投資ICO項目顯然不能得到司法的肯定性評價。爲了保障金融秩序、投資者的利益,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風險提示》《風險公告》等規範性文件,嚴格禁止ICO項目。投資人在投資時,有義務遵循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如果是爲了獲得高額的利潤而從事國家已經禁止的ICO項目,其行爲本身也已經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利益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然而,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如法院認爲協議無效,則後續可能涉及到關於協議雙方在締約過程中過錯的爭議,進而產生是否返還以及相應比例的問題。若採納一審法院的觀點,則將會產生一個悖論,投資ICO項目雖然在我國被禁止,但是投資人卻可能通過判決而獲得利益。由此,會否產生“不但不能禁止投資者繼續投資ICO項目,反倒可能增長他們投資的熱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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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一種修正後的理論,可以解決這個矛盾點呢?翻閱有關論文我發現,王澤鑑教授曾指出法律上有所謂“不得主張自己之不法而有所請求”的原則。從該原則出發,合同無效後投資人不得要求返還投資款。這也與《風險提示》《風險公告》等文件中強調的投資者需風險自負的導向相一致。

問題終於有了答案,最令我高興的是,合議庭肯定了我的觀點。

意外收穫!

“這是不錯的案例,你可以試試看把裡面的爭議焦點整理一下形成調研文章。”承辦法官啓發我。

在承辦法官的鼓勵和支持下,我以這四個案子所遇到的法律問題爲基礎,蒐集整理了類案中遇到的其他關聯問題,從準據法的適用、投資ICO項目事實的查證、虛擬貨幣價值的衡量以及委託投資ICO項目協議的效力四個方面入手,形成了《困境與求索:虛擬貨幣糾紛的裁判路徑——以委託投資ICO糾紛爲切入》文章,並最終被《法律適用》所刊登。

更巧合的是,文章發出的當月,有關部門就出臺了關於委託投資ICO項目的規定,我們文中的觀點和規定是一致的!

這件事讓我高興了很久,也讓我有了更多的熱情和動力去從事調研工作。以前,我總是以爲寫調研論文和辦案子是兩碼事,前者注重的是理論的研究,後者強調的是經驗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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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歷過這幾個案子以後,我發現案件當中蘊含了太多前沿的、傳統做法無法解決的理論問題,寫好一篇調研論文能爲辦好案子提供莫大的支持。也正因如此,我愛上了調研,在做法官助理的7年裡,撰寫的調研文章7次獲得全國性獎項,執筆了4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調研課題,還有多篇文章在覈心期刊及其他刊物發表。而這也讓我在實現自己法官夢的道路上走得更加順利。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我們正身處在一個技術爆炸的時代。新技術引發新問題,對此裁判沒有直接依據,怎麼辦?這是擺在每個審判人員面前的一道難題;“法官不得以法無規定爲由拒絕裁判”,這是每個審判人員應當恪守的義務和信條。

如何在現實和法律之間搭建起一道橋樑,這個問題推動我,推動每一個司法人員理解新技術、學習新技術並不斷思考法律的應對方式。我相信,我們有足夠的智慧和能力來處理新技術引發的糾紛,並交給人民一份公正的裁判!

來源|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幹培處、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潘喆

責任編輯:蔣夢嫺

編輯:丁易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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