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退出經營團隊 釐清四樣態
與人合資創業,遇上經營虧損想退出,處理方式包括出資額轉讓、公司減資、出資額拋棄、公司解散等四種,在《公司法》中均有明訂規則,有的須過半股東同意,有的則要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方式適用不同規則。
許多人懷抱創業夢想,有些人在創業路上,會選擇與理念相同的夥伴合作,不過實務上難免會遇到經營理念漸行漸遠、或經營虧損問題,面臨「分手」時纔是最大難關。
若選擇退出,首先要釐清公司屬哪種類型,如果是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那就比較簡單,只要雙方同意即可退股,但如果成立之初是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就無法退股,因爲在公司法中規定,這兩類資本額在登記時就已固定,因此不存在退股說法,僅能透過四種方式退出經營,或是收回投資。
第一種爲依照公司法第111條規定的出資額轉讓,想退出者,可將出資額全部轉讓給其他想要繼續經營的股東,又或者轉讓給其他對於公司有興趣的第三人。
但必須提醒,有限公司具閉鎖性,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東更重視彼此間信賴關係,也就是兼有人合公司的性質,能否順利轉讓出資額,還要看此人是不是這間公司的董事,而有不同規定,若是董事就需依第111條第2項規定,須先得到其他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非公司董事,則可依第111條第1項規定得到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第二種則是公司減資,想退出者可按照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後將公司減資,此人即可因公司減資而取回發還現金。
第三種爲出資額拋棄,簡單來說就是認賠殺出,也不願拿回投資,但此做法目前具有爭議,在早期的法院認爲想退出者是可以單方面拋棄其出資額,只要他向公司表達要拋棄的意思表示後,即喪失其股東地位。
因此多數實務見解上,股東轉讓或拋棄出資額,都是不再持有出資額情形,所以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須獲得過半數股東同意。
第四種爲公司解散,簡言之,就是直接關閉公司清算資產。此部分也可從兩面向來看,首先是合意解散,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公司,來達到終結對公司投資的目的,這就是俗稱的「拆夥」。
其次就是裁定解散,如果有股東不願意解散公司時,可依照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主張股東間經營理念不合,無法繼續營業,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此時想退出者就必須舉證是否營運有虧損,或自己真的已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的證據,法院也會請主管機關像是經濟部派人去調查是否真有無法營運的狀況發生。
無論如何,共同創業之初就應將經營理念、方向及公司章程一併擬定清楚,先把醜話講在前,該訂清楚的規章、退出的相關規定等都要寫清楚,合作才能順暢,最後若要分開也才能好聚好散,不至於鬧上法院。
(本文由司宇律法諮詢事務所長林司涵口述,記者餘弦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