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併最終審核權 在金管會手中
臺新金控(2887)與新光金合併案,昨(8)日獲公平會無條件點頭後,金融圈人士指出,最終審覈權將落在金管會手中,將審酌存續機構、也就是臺新金控的財務狀況,以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的四大要件。
另外,金管會也強調,員工安置計劃、投資人與股東都是重點,對於審查過程,金管會保密到家,但也釋出訊息,隨時受理補件。
目前「新新並」最關鍵,市場認爲是新光金控子公司新光銀行的員工安置計劃,因目前新光金控子、孫公司都陸續完成,而妥善的員工安置計劃又是金管會審覈合併案的重點,加上外界高度關切新光金控與子、孫公司的員工安置,金管會十分重視。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近日已經表態,強調金控送進會內的合併申請案,原本就要有包括對受僱人的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而且必須視企業是否有設立工會,檢附公司與工會協商,或是勞資協議會議紀錄二擇一。
惟金管會也表示,已完成簽署的員工安置計劃,可以先送件,不一定要全數通過纔可以送件,並強調會按照個案來審查。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6條規定,合併許可要審酌包括:一、是否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濟效率以及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影響;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影響;三、存續機構財務狀況等;四、促進金融安定等公共利益影響。
另外,金管會也會考量對客戶、員工以及股東權益保障、社會大衆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