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通報7起違法案例

爲深入推進電動車及相關產品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嚴厲打擊違法行爲,強化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信陽市市場監管局現公佈電動車及相關產品部分違法案例:

案例一:固始縣某機械廠生產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車案

2024年5月7日,固始縣市場監管局在對該縣某機械廠生產車間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生產和銷售的“祥潤”牌電動三輪垃圾運輸車無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當事人生產和銷售的上述品牌三輪電動車車型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中的L2類,屬於強制認證的產品。

當事人生產銷售未經認證產品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固始縣某車業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車案

2024年5月22日,固始縣市場監管局在電動車專項整治檢查中發現,固始縣某車業有限公司銷售的“鴻日”牌、“龍啓”牌、“東威”牌四輪電動車無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當事人銷售上述四輪電動車車型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中的M1類,屬於強制認證的產品。

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產品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6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固始縣某汽車銷售中心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車案

2024年5月6日,固始縣市場監管局在電動車專項整治檢查中發現,固始縣某汽車銷售中心銷售的“五菱菱貓”牌和“駿馳”牌四輪電動車無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品牌四輪電動車車型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中的M1類,屬於強制認證的產品。

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產品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8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固始縣某電動車銷售店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車案

2024年5月23日,固始縣市場監管局在電動車專項整治檢查中發現,固始縣某電動車銷售店銷售的“雷邁”牌和“真愛小客”牌四輪電動車無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品牌四輪電動車車型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中的M1類,屬於強制認證的產品。

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產品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6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固始縣某電動車行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車案

2024年5月22日,固始縣市場監管局在電動車專項整治檢查中發現,固始縣某電動車行銷售的“金彭”牌和“蔚米”牌四輪電動車無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品牌四輪電動車車型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中的M1類,屬於強制認證的產品。

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產品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8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固始縣某車業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車案

2024年5月6日,固始縣市場監管局在電動車專項整治檢查中發現,固始縣某車業有限公司銷售的“祥潤”牌四輪電動載貨汽車無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品牌四輪電動車車型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中的M1類,屬於強制認證的產品。

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產品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7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商城縣某電動車行銷售抽檢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案

2024年7月4日,信陽市市場監管局在電動自行車專項監督抽查中發現,商城縣某電動車行銷售的某電動自行車所檢項目中整車質量、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檢驗結論爲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抽檢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商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78元、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一輛和罰款3867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信陽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