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除夕爲假日,今年春節加班工資有何變化?

今年除夕首次被列爲假日,春節假期將從1月28日持續到2月4日,共8天。如果因爲工作所需春節要加班,後續安排補休就可以了嗎?除夕上班應該算幾倍工資?上海、北京等多地人社部門近日發文予以解答。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期增加2天,即農曆除夕和5月2日。也就是說,從今年開始,除夕也被列爲法定節假日。

整個春節8天假中,除夕至初三,也就是1月28日至1月31日,屬於法定節假日。根據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4天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基數或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費,且不能以補休來替代加班工資。

2月1日至2月4日,屬於放假期間的休息日。這4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同等時長的補休,或者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基數或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費。

那麼,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怎麼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爲勞動者所在崗位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也不包括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不少人關心,補休或者發放過節禮品,能否替代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費?答案是否定的。

相關規定明確,法定節假日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且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替代。補休、發放過節禮品都不能替代加班費。

按照法律規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實行包薪制,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工資,同時按照國家關於加班費的有關法律規定足額支付加班費。

公司未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員工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人社部門提示,如所在單位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則勞動者可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了這些途徑,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時,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