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擬完善行賄罪從重處罰情形

財聯社12月25日電,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審議稿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爲進一步準確妥善劃定行賄罪從重處罰情形,草案二審稿作出修改。

在對草案規定進行整合細化後,草案二審稿提出,有“爲謀取職務提拔、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等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草案二審稿同時提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根據草案一審稿,“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追究刑事責任。爲完善犯罪主體規定,與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做好銜接,並進一步明確其他公司、企業中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犯罪的成立條件,妥當把握好此類犯罪的處罰範圍,草案二審稿將“董事、經理”修改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增加“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作爲犯罪門檻。 (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