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釋憲 人權會:處境與待遇應異於受刑人

張菊芳(左)與紀惠容出席憲法法庭(監察院提供)

針對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是否侵害受刑人人權釋憲案,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紀惠容委員和張菊芳上午以以「法庭之友」身分應邀出席憲法法庭,張菊芳陳述時說,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監禁的條件須不同於服懲罰性刑期犯人的監禁條件。

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屆滿3個月,今天上午首次由紀惠容、張菊芳兩位人權委員,以「法庭之友」身分應邀出席憲法法庭,就有關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是否違憲,提供書面意見,並由張菊芳代表進行言詞陳述。

紀惠容、張菊芳共同指出,根據監察院過往調查,在社區處遇,有銜接包括追蹤、監控、輔導治療等相關漏洞,基於被害人保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考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迴歸社會後,社區處遇的配套措施須有完整建置。

張菊芳指出,關於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關於「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部分,依司法院釋字解釋意旨,若其意義於個案中得經由適當組成的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張菊芳說,依國際人權公約中之公政公約規範,對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公政公約要求此種刑後監禁,屬於最後手段性,應有令人信服的正當理由。也就是說,包括其決定過程應有一個獨立機構定期審查以確定是否有必要繼續監禁,且須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須經法官審查,並應給予當事人或其委任的代理人有出席法院陳述意見的權利。

她並表示,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監禁的條件須不同於服懲罰性刑期犯人的監禁條件。但目前在實務運作有關再犯危險性的鑑定評估,根據監察院相關調查案件報告,以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爲例,其鑑定過程的實際運作結果仍欠缺可預見性,其定義有可能被過於任意解釋,因此該實務運作有檢討改進的必要,應參照國際人權公約予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