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程序違憲 司法院開會擬修法

去年底法院大法官作成799號解釋,認定《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沒有讓性侵犯向法院提出停止治療聲請,可以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底司法院大法官作成799號解釋,認定《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沒有讓性侵犯向法院提出停止治療聲請,可以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此部分違憲,2年內要修法,司法院已開會研擬修法。

爲落實釋字799號解釋內容,司法院召開強制治療程序規範諮詢會議,邀請審、檢、辯、學、臺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行政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全國律師聯合會代表等橫跨法學與醫學、理論實務、本國與外國領域專家,共同研討相關修法方向及內容。

會議多數委員贊同草案依釋字第799號解釋之精神,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範圍,除強制治療外,亦擴及保安處分,並依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之不同,制定相應之適當程序,揭示正當法律程序層級化之保障。

此外,多數委員亦贊同本草案將辯護倚賴權保障範圍,從無法爲完全之陳述之有身心障礙情形受處分者,擴及法院認爲有必要之情形,亦得爲無辯護人之受處分人指定辯護人,並給予受處分人及其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機會規定